武汉晚报讯(记者杨蔚 通讯员张凤娟):丈夫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,对象还是个男人。女子心灰意冷欲离婚,并要求丈夫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。 黄丹(化名)和丈夫张强(化名)同为黄陂村民,2010年,经人介绍,两人结婚。婚后,丈夫张强一直在工地上干活,负责家里的生活开销。一年后,黄丹生下了儿子。 儿子上幼儿园后,黄丹发现丈夫回家次数越来越少,有时候一个月都见不到人。前不久,黄丹见丈夫好久没回家就去工地找他,竟在工地门口看到张强和一个男人勾肩搭背走进一家旅馆。 几天后,黄丹托朋友查到了张强和这个男工友十多次开房记录。同时,有好心的工友偷偷告诉黄丹,这两人的关系在工地上早就不是秘密了。 黄丹提出离婚,并要求两万元精神损失费。张强对离婚没有异议,但辩称自己是与同性在一起,并未与妻子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,因此无需向黄丹赔偿精神损失费。 对此,黄丹想寻求法律帮助。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廖前胜律师认为,法律规定的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黄娟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。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婚姻家庭律师邱丹则认为,法律对同居对象规定为异性外,黄丹的丈夫张强是否处于同居状态也很难取证。 邱丹律师建议黄丹,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索偿,比如向第三方索要丈夫在婚内赠送给对方的财物等;同时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,法院会适当倾向无过错方。【台湾同志会所 高雄同志会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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